中国税务 2025年 第3期
公职律师说
破产重整程序中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困境及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在于挽救财务状况恶劣但又具备继续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可以帮助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进而有效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时常面临追缴欠税手段受限、参加破产诉讼程序处境尴尬以及税收优先权无法得到保障等诸多困境。本文基于前述困境提出政策建议,以期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