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1期
认真贯彻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规定张立忠 张树山
认真贯彻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规定
上一篇最近,财政部颁发了《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和促进我国工业企业尽快枉上世界先进水平,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1980年12月30日,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内配套的基建贷款),在归还贷款期间的各个年度,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利润、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还可以用新增产品缴纳的工商税归还。为了正确贯彻这一规定,1981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81)财税字第350号文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并明确了中外合资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建设项目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不能减免工商统一税用于归还贷款。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对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生产的发展发挥了明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