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4期
涉外税收
“以产顶进”产品 能视为出口免予征税吗
上一篇 下一篇所谓“以产顶进”,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经批准与国内用货单位按国际价格订立购销合同,以外汇结算。该项用汇方案纳入国家长期或季度进口用汇计划。现在,有些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中外合营企业或批准列入“以产顶进”的在谈项目(如北仑钢铁厂)的中方主管单位提出,“以产顶进”产品应当视为出口,享受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的税收优惠。这种提法,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关注(今年7月26日至31日在大连市召开的涉外税收第二轮理论研讨会上,就有这种提法)。在税收政策上,如何正确对待“以产顶进”产品,有必要作些研究和探讨,如果解决不好,就会给我们的涉外税收工作带来一些问题。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以产顶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以产顶进”这种提法的产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